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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限价:非首次销售项目半年涨幅不超过5%

六安房天下   2017-07-10 15:23

[摘要] 安徽省芜湖市非首次销售的楼盘,备案价以今年2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环比价格不得上涨,以后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日前,安徽省芜湖市发改委发布《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办法》,非首次销售的楼盘,备案价以今年2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环比价格不得上涨,以后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三严格”要求,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严格商品住房备案条件;

2、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涨幅;

3、严格按照备案后房价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

芜湖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芜湖市住建委加强对新申请预售许可楼盘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按照同区域、同品质楼盘并结合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二)价格备案的条件

1、楼盘单次预售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2、新出让地块开发项目,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正负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三)价格备案管理

1、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2017年2月该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成交均价(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价格以2017年2月该楼盘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环比价格不得上涨。以后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

3、为遏制备案价格虚高,引导房地产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实价,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5%以上的,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一律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

4、对已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价外加价”等任何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标签: 芜湖 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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